本所疑难案件研讨会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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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姚卫军,右:翟慎海   

 

   8月3日上午,本所疑难案件研讨会在多功能会议室顺利举行,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姚卫军律师主持本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集中讨论了翟慎海律师承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5年2月8日,张某与甲公 司向张某交付车辆但未交付车辆的手续。2015年3月,委托人乙公司在不知情下,从张某处购得该车并交付。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购车合同》,约定价款39万元、定金、原始发票号等。委托人先后向张某支付车款计32.5万元。张某一直未交付车辆登记手续,委托人一直无法办理登记。另,因张某支付首付款后无力偿还剩余车款,甲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将张某及其担保人诉至郑州高新区院,请求其支付剩余车款。诉讼中,甲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法院查封了乙公司占有的涉案车辆。乙公司提起保全异议,未果。后,甲公司与张某、担保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支付甲公司剩余车款及违约金计36万元等。现委托人为使占有之汽车摆脱风险状态,遂委托我所代理该诉讼,欲将张某、甲公司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

  研讨会上,与会律师各抒己见,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讨论:(1)汽车在交付但未登记的情况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2)在第一手买卖纠纷中,甲公司未提及汽车所有权及行使物权取回权,诉求张某支付剩余车款及承担违约金并已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主张债权的同时自动放弃了物权,其所有权保留条款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时无效?(3)第二手买卖纠纷中,汽车已经交付,尚欠尾款,但未登记情况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构成善意取得是否能对抗乙公司的所有权保留条款?
  通过办案经验的分享及思想的交锋,本案代理思路如抽丝剥茧般越辩越清,并形成了最终的代理方案。本次案件研讨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座律师在讨论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不仅在互动讨论中拓宽了办案思路,同时也丰富了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