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无罪辩护再获成功

发布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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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我所律师周清亮担任辩护人的王某行贿案作出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以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我所律师无罪辩护再写新篇。

王某系郑州市郊区农民。2012年3月,王某家仓库被列入拆迁范围。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款,王某要求到现场测量并负责补偿工作的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张某、耿某虚增面积,补偿款计算公布后,王某不满意,再次要求增加,弓某、张某、耿某便将原测量表从档案中取出,按照王某意见进一步进行了修改替换。最终,王某多得补偿款一百余万元。在此过程中,王某送给张某、耿某七万元。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行贿罪、与弓某、张某、耿某构成滥用职权共犯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接受王某委托后,辩护律师周清亮认真研究分析了案情,多次深入现场进行勘查,依法提出了被告人王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多得补偿款不足一百万元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王某不构成滥用职权共犯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以上判决。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判决各异。在本案中,辩护人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数罪并罚体现了从严治吏的指导思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将该原则扩大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主体;王某意图多得补偿款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行为已经在行贿罪中进行了法律评价,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则,不应再作为滥用职权犯罪进行处罚。除此之外,辩护人进一步对本案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从证据角度得出了被告人王某并未参与的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王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

本案的成功辩护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