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视角 | 开发商不交房,房贷还要继续还,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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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长期不交房,

房贷还要继续还,

现在能解除合同吗?

剩下的房贷又应该由谁来还?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刘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一套价值70余万元的营业房,开发商承诺于2014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刘某支付购房首付款40余万后,又与某银行、开发商签订《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0万元,支付房屋尾款。因开发商一直未向刘某交付房屋。刘某在另案中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首付款及契税等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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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刘某、开发商、银行间的三角关系,则在刘某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刘某对剩余的银行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刘某的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因案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另案中已解除,在《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系因开发商违约而解除时,一审法院判决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开发商对银行的贷款本金承担偿还责任,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无不当,本案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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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律师说法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对于此案件,开发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开发商应该对银行的贷款本金承担偿还责任。



案件素材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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