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账号借出后被封禁,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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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注册了一个和平精英游戏账号,并为该账号累计充值了467080点券。2022年11月,朋友张某向其借用该游戏账号,李某无偿借给了张某使用。后张某在使用该游戏账号时进行了“开挂”的违规操作,致使该账号被网络游戏公司给予封号10年的处罚。李某、张某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广德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其在游戏账号损失的46708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将游戏账号借给被告张某无偿使用,双方成立借用关系,借用期间,因张某进行违规操作,致使账号被封,给李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张某的违规操作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李某进行赔偿。虽然游戏账号内的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这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该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属性。综合考量李某为游戏账号的充值金额和游戏账号的的实际状况,法院酌定该游戏账号的实际价值为46708元。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共计46708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

游戏账号虽然属于“虚拟财产”,与传统的有体物同属于财产范畴,同样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对于纠纷双方而言,游戏账号的价值确定是财产纠纷类案件得以公正判决的前提和基础,不能简单地以游戏充值金额来认定游戏账号价值。司法实践中关于游戏账号的价值认定,需要根据游戏官方价格、重置成本、市场现价等因素,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公平原则判断。如果游戏账号被盗或因他人原因导致账号被封,则可以向盗窃者或导致账号被封者主张赔偿。


案件来源丨广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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