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精品案例 | 找准切入点,实现成功辩护 ——任某某贪污案辩护纪实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次数:63

基本案情


任某某系某国有矿山企业工作人员。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任某坑口坑长期间,根据管理条例,对坑口电费买卖差价和“三品(炸药、雪管、导火线)买卖差价自主管理使用,自己记有流水账。期间,任某某曾经以自有资金垫资购买“三品”,也存在以虚假票据支出入账的行为。检察院立案后,对其开支进行了调查,除去合法开支,检察院将任某某自称送礼而对方不承认部分以及其他虚假支出部分认定为贪污,以任某某贪污二十余万元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及观点


辩护思路的确定:本案,控方指控贪污犯罪数额的证据比较差,但如果仅从数额方面辩护,容易陷入控方的思维逻辑(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就是一个概数二十多万),且效果不佳。因此,辩护人经过深入分析,紧紧抓住坑口经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这一特点,详细论证结余款项不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不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为稳妥起见,又从证据角度,提出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判决结果证明,这一辩护思路是成功的。
辩护观点:
一、在某坑口实行“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下,结余款不具有公共财物性质,被告人任某某不构成贪污罪。
案件证据表明,被告人任某某上任伊始,因为坑口没有经营资金,自筹资金近二十万元用于经营;根据经营实际,任某某需要承担电损超过差价、电费无法收回、安全事故赔偿等经营风险;在依照惯例进行的交接中,任某某直接将上任坑长任职期间没有用完的“三品”折价交给上任坑长,下任坑长同样将结余物品折价交给任某某,而交接是在公司领导监督下完成的,说明公司认可这种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应当定性为风险承包,承包所得应当归己。
正是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历任坑长都没有建立正规的财务账目。也是因为公司没有明确这种模式下的结余归属所以才有了被告人用虚假票据冲抵支出的行为。但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能成为指控其犯罪的依据
被告人任某某将部分结余款物据为己有,是公司在矿区坑口实施这种风险承包模式的应有结果,既没有侵犯国有财物的所有权,也没有玷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对事实证据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大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某坑口坑长“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下,坑口的收入、支出仅有不准确、完全的流水账记账本辅助记忆,缺乏相应的收入、支出记账凭证和严格的财务检查审计结论,被告人任某某在离任时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也没有对其任期内的账目进行检查、监督,在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相关证据不能印证的情况下,公诉机关的指控存疑,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而只能依据查明的被告人任某某侵吞公共财物吉普车的事实予以认定。吉普车评估价为8900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体会


本案,辩护人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对案情有着全面而深刻的把握。多年前,辩护人曾经办理过一个集体承包分配利润被认定为贪污的案件,经依法辩护后宣告无罪。结合这一经验,辩护人紧紧抓住承包经营模式这一关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并自然而然得出了承包盈余不属于“公共财物”的结论。基于此,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经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合议庭基本上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但考虑到被告人已经羁押近一年的事实,法院最终还是做出了有罪判决。
本案的特殊意义在于,这是一个连环案,包括被告人任某某在内的五任坑长均因同类情形被立案。本案的处理为这一连环案的公正处理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范式。


点评意见


成功的辩护没有固定模式,但根据案情确定正确恰当的辩护思路无疑是成功辩护的前提。本案承办律师紧紧抓住经营模式这个“牛鼻子”,从贪污罪的客体——“公共财物所有权”方面论证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法院判决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而从证据角度论述指控犯罪数额部分不能成立,则体现了辩护律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特点。纵观全案办理过程,体现了承办律师对刑事案件较好的驾驭把控能力。


案件来源: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周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