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刑辩 | 遗憾的辩护

发布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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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果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发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被公诉人或者承办法官采纳,一般都认为这是对律师辩护工作的一种肯定。但也有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时候,无论辩护人是否勤勉尽责,都会留下些许遗憾,不被采纳的辩护均被我定义为遗憾的辩护。


案情简介


2021年冬天,我曾为一起强奸案的被告人张三(化名)进行刑事辩护。张三是一位刚满18周岁的大一男生,我接受其父亲委托会见后得知,张三在上学期间先是通过手机QQ群认识了本案受害人,之后听朋友说该受害人生活不检点后就有意约其见面,当时,受害人系年仅12周岁的初一女生,由于父母离异便随父亲、奶奶一起生活。案发当晚,张三电话联系受害人共赴宾馆开房,当天晚上两人自愿发生多次性关系,次日凌晨张三乘坐出租车将受害人送回其老家。受害人母亲一再追问后得知实情并报警,当天下午,张三也在父亲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且在讯问期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了通过后期努力争取从轻量刑,我曾联系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听取对方意见,没想到遭到了受害人家属的严辞拒绝,拒绝的理由是如果接受赔偿本案性质就从“强奸”变成了“交换”,虽然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但也充分说明受害人家属对此事的态度是相当的恼火。一段时间后,我再次联系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征求意见,这次受害人家属没有拒绝而是索要60万元赔偿。但是,张三的父亲为一普通民工,家境一般,即便是十万元家里也只能勉强凑齐,因此关于民事赔偿的协商一事只能无疾而终。
我之所以将本案的辩护称为遗憾的辩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件事情上。


遗憾之一:错失认罪认罚良机


第一件事情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并不复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一款是强奸罪的基本规定,第二款是强奸罪的法律拟制;第一款是针对妇女的犯罪,第二款是针对幼女的犯罪;第一款是量刑的基本规定,第二款则明确要从重处罚;第一款明确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第二款除了违背被害人意志之外还应当满足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条件。因此,本案构成强奸罪定性准确。
从量刑情节上看,第一,张三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张三为在校大学生,案发时才刚满十八周岁;第三,本案存在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但强奸本就是重罪,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张三是不可能判处缓刑的,因此只能做罪轻辩护。考虑到这点,我打算尽力争取另一个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即认罪认罚。

·初战告捷·


经过多番沟通后,最终我与公诉人已经就“认罪”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在“认罚”方面公诉人建议辩护人会见张三以征求其本人意见,此时公诉人初步决定如果张三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量刑建议可为三年半到四年。案件进展到这里时,距离2022年春节假期仅剩两天,我立刻动身前往看守所会见并将认罪认罚的重要性以及后果详细地告诉张三,张三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于是我告诉张三第二天公诉人会来提审并要求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作为辩护人也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张三表示同意,我也将其回复转告给了公诉人。次日,即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公诉人前往看守所进行视频提审,但由于疫情原因,看守所对进入人数有所限制,公诉人只能守在外面按顺序等待。这天我印象很深,天气特别冷,还飘着雪花儿,公诉人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大门外,足足等了两个小时才轮到视频会见。考虑到人数限制,我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后便也离开了看守所。

·突发变故·


作为辩护人,此时我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基本告一段落,接下来只需等待本案起诉至法院审理就行了。经过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过完春节后本案将起诉至法院。春节过后我便联系法官递交委托代理手续并领取起诉书,当我领到起诉书的那一刻迅速地扫了一眼其中关于量刑的表述部分,愕然发现白纸黑字清晰地写着:“考虑到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问题了,肯定哪个环节出问题了。我第一时间联系公诉人,得到的答复是——春节前一天下午公诉人视频提审时张三还同意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由于疫情无法当场签字,公诉人只能将文书交由看守所值班员送进去让张三签字,而张三却在签字处清楚地写上“拒签”二字,并署上名字和日期。对于张三的出尔反尔,公诉人对此也大为恼火,并认定张三认罪态度不好,我也想不通为什么在多次和张三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后、在张三同意认罪认罚后,张三却背着律师拒绝签字,其矛盾行为使我在面对公诉人的诘问时也哑口无言。

·形势陡变·


为了弄清原由,我再次来到看守所进行会见,张三回答的理由是——同房间被关押的“号头”告诉他不能签,如果签了就死定了——于是,他听信了“号头”的建议写上“拒签”二字。当我把拒签的法律后果告诉张三的时候,他也表示很后悔并问我如果现在还认罪认罚的话是否能恢复到原来的量刑。我回复他任何阶段都允许认罪认罚,但从轻量刑的幅度或有不同。但案件已经进行到了审判阶段,事已至此,我们只能等待开庭。
一审庭审中,公诉人问张三拒签原因时,张三只好如实陈述,辩护人也一直为张三解释系因为张三年轻不懂事、不懂法等等,但这均无法使公诉人和法官释怀。无奈之下,辩护人只好朝着将张三在审判阶段愿意认罪认罚的情节记入庭审笔录这一目标努力,因此在庭审发言和庭后提交的辩护词中均对认罪认罚予以重点释述。然而不幸的是,一审判决并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张三已经在一审阶段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有时候我们为了给当事人争取一个从轻的量刑情节何其难也,本案当事人却轻易地放弃了。因为其一念之差,明明十分钟前还同意签署,十分钟后却无情地把公诉人及辩护人的努力踩在脚下,不仅未给自己争取到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反而多了一条认罪态度不好的从重量刑情节,以致于建议刑期增加了一年多,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该量刑建议。本来越早认罪认罚,从轻的幅度就越大,但张三听信“号头”建议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结果让在雪地里苦等了两个小时的公诉人情何以堪,让积极协调认罪认罚的辩护人情何以堪。也许有人说他是罪有应得,但从辩护的角度来看这一结果还是令人唏嘘,这便是本案辩护的遗憾之一。


遗憾之二:自作主张放弃上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三在判决书送达笔录上签上了“不上诉”。我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并问其不上诉的原因,张三告知系法官说的上诉没有意义建议别上诉了,于是张三便同意了不再上诉。作为辩护律师,我应当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但考虑到上诉期还未截止以及二审存在改判的可能,我仍然将提前拟好的上诉状交给了张三并且告诉他一审判决遗漏了量刑情节且上诉不加刑,我个人强烈建议上诉再次争取一次,如果他愿意可以在上诉期满前通过管教将上诉状递交一审法院。听完我一番分析后,张三改变主意决定上诉,并向辩护人承诺这次无论发生什么都不会再对现状妥协。

·再生波折·


上诉期满后不久,我联系一审承办法官得知张三已提起上诉,于是联系二审承办法官,却再次得到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答复——由于张三本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征求张三意见后遂同意其请求并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前功尽弃·


由于二审程序已经终结,辩护人丧失了会见当事人的权限,无法向其本人核实撤回上诉的原因。经研判,其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再次听信了“号头”的建议,撤回上诉;二是经不起二审法官的攻心工作。因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从轻的量刑情节,二审完全可以直接改判,刑期也许会略轻几个月,但二审法院没有改判而是选择做当事人工作由当事人撤回上诉后维持一审判决,个中缘由,懂法的都懂,在此也不再赘述。当事人再次改变自己的意见,没有按照辩护人的思路进行上诉,让我耿耿于怀了好长一段时间,这也是本案辩护第二个遗憾吧。
我曾自我安慰,既然作为辩护人已经尽到了辩护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完成了辩护工作,为什么还要纠结由于当事人本人的错误决定而导致的不利判决呢?也许是即便问心无愧,但仍无法避免当事人父母的灵魂拷问:我们花钱请律师为我们孩子辩护,但结果仍然判那么重,请律师的意义何在?
对此,我想借用田文昌律师的名言来回答: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想通后我也释然了,独自踱步在熊儿河畔,春风拂面,莺歌燕舞,那柳枝随风舞动,像在摆着手告诉我,过去的就让他过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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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成

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委员,公益和社会责任部负责人

靳海成律师,中共党员,郑州大学法学学士,现任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管委会委员、公益和社会责任部负责人。

靳海成律师至今已执业15年,其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持认真谨慎、勤勉尽责的精神办理每一起案件,所办案件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民商、刑事等诉讼案件及非诉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经验和高超的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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