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招募投资人

发布时间: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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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重整程序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持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而重整投资人则是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其招募方式更是重中之重,所以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招募投资人对企业能否重获新生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词: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部分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过多等原因,到了濒临破产的境地,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逐渐完善,破产重整程序使得这一类企业得到了扭转局面的希望。破产重整的目的通常并不在于对债务人的财务进行清算变现,而在于对债务进行概括清理的同时,拯救那些值得拯救和能拯救的债务人[①]。在重整程序中,多数情况下债务人自身的股东并不再愿意追加投资,往往需要招募其他投资人向债务人投资,有了新的资金投入及债务清理,债务人才能实现企业的重生。

一、招募投资人的主体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3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此可见,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可以分为债务人自我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两种方式,在不同方式下,投资人招募的主体也可以进行区分。

(一)管理人招募投资人。管理人的管理贯穿整个破产重整程序,招募投资人属于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工作范围,所以管理人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备人,自然而然就是招募重整投资人的主体,负有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责任。

(二)债务人自行招募投资人。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核心优势在于能最大程度上确保企业运营的连续性,从而有助于现有合作关系的延续或重构,尽可能降低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对企业信誉的消极影响。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模式中,债务人管理层可基于对自身条件、行业特点、市场环境的准确定位,充分展现自身投资价值,更加主动和明确地提出对投资人的诉求。

二、招募投资人的方式

(一)通过传统公告方式确定。此类招募方式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由管理人制作投资人招募公告,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介进行发布。后期通过资格审核、尽职调查、专业机构评估等招募程序,从报名的意向投资人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

(二) 通过多方主体推荐。随着府院联动机制逐渐完善,政府部门、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部门、法院、债权人等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向管理人推荐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逐一进行磋商、谈判,最终确定投资人。

(三)通过网络平台确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部分网络平台已经逐渐成为解决执行问题的成熟工具。所以在重整程序中可以借助淘宝、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债务人的核心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由意向投资人进行公开竞价,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此类招募方式也有例可循,如新飞公司重整案,通过新飞公司重整案可以体现出该种招募方式的显著特点:

1、有助于促进竞争,利用平台竞价程序,使得投资人通过多轮竞买,充分参与投资竞争,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形成最终的投资价格,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得利益;

2、招募程序相对公开透明,由第三方平台组织投资竞争,能在一定程度上回避暗箱操作,各方参与主体能够清晰的看到整个竞拍过程,无形中对竞价程序形成一种监督;

3、此类招募方式通过互联网的特性,能够缩短招募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4、重整资金到位快,投资人竞拍成功后,无需征得任一方同意,重整计划确定后可以立即实施,重整进度大大提升。

(四)通过针对性招募确定。笔者认为除了上述三种招募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针对性招募确定投资人,该类招募方式结合债务人自身所属的行业与其所处行业产业链的位置进行针对性的招募。例如一些企业属于自身行业产业链的终端,针对这一类企业重整,可以定点定时召集产业链前端企业以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统一的招募,通过此类招募方式召集的投资人不仅具有资金储备,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其自身对行业的熟悉程度,对债务人企业的重整规划提出至关重要的意见。

三、招募投资人的流程

(一)在此针对上述第一种招募方式展开介绍具体流程:

1、制作招募公告,内容涵盖重整案件的基本信息及招募投资人要求;

2、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介上发布公告;

3、对报名的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尽职调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名单;

4、与符合条件的投资人签订保密协议,向意向投资人收取保证金;

5、意向投资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初步方案,通过管理人审查评议确定重整投资人;

6、管理人与投资人、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7、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人民法院批准,破产重整程序终止,破产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在此期间,投资人根据协议取得破产重整企业股权,向破产重整标的企业注入资产、为破产重整标的企业清偿债务,调整经营理念,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直至破产重整标的企业恢复持续运营能力[②]

(二)实践中关于招募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1、公告内容的制作。公告内容的质量决定着招募的效果,在制作公告时应把握案件信息披露的尺度,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大前提下,要把企业基本情况、所属行业、企业破产进度、投资价值、投资预期收益等展现出来,其中投资价值与投资预期收益应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

2、发布公告的渠道。我国法律对信息发布平台的选择并无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可以利用网络渠道,通过微信平台、自媒体、全国性媒体广泛发布,只有将发布渠道拓宽,才能让更多潜在的投资人接收到信息。

3、遴选投资人时设定内控条件。针对特殊行业的债务人企业,除了审查投资人是否具备资金实力外,还应当审查投资人是否具备一定的行业资质,在行业中是否取得一定的业绩。针对该类特殊行业,如果仅仅追求资金充裕,忽视了投资人自身的资质,往往只是解决债务人燃眉之急,但并不能达到使债务人获得新生的真正目的。

4、收取适当的保证金。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加重投资人的责任心、证明投资人具有资金实力,所以在设定保证金数额时应结合重整资金数额,不能盲目偏高,否则会导致投资人的流失,实践中,保证金一般设定为重整资金的10%-20%。

四、招募投资人对破产重整的影响与价值

因破产重整的主要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正常且持续营运。招募投资人作为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必然对重整程序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决定着能否重整成功。成功的重整不仅仅是让债务人起死回生,更是一种“多赢”的结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债务人的影响价值

1、债务人能够及时获得资金,帮助债务人度过危机。当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如何解决一系列的债务问题;如何恢复企业正常经营;如何实现扭亏为盈,这些所有的问题都离不开新资金的投入,而招募投资人投资能够实现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新资金,及时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

2、提高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相对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中招募投资人投资使得企业在拥有本身原有的资产外,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要高于债务人清算条件下的受偿比例。

3、保持自身企业品牌的持续性经营。过往很多传统工业明星企业经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做到品牌树立,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公司运营困难,面临困境,破产重整相较于并购、收购等其他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留债务人自身的品牌,这些明星企业往往可以通过破产重整保持自身品牌的持续经营。

(二)对投资人的影响与价值

从投资人的角度出发,相比较于传统投资项目,投资重整企业的影响和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协议获得更高的执行力。在重整程序中,投资协议属于重整计划的重要部分,在经过法院批准后的重整计划即具有司法强制力,相较于普通的投资项目,投资重整项目的计划更具有执行力。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下,任何利益主体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重整计划。如果出现不予执行或不能执行的情况,法院有权裁定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是各方主体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2、可以得到更有利的经营条件。破产法通过多种制度安排为债务人的困境复苏提供了诸多便利,例如重整启动后,担保物权暂停行使,财产保全立即解除,执行程序终止,诉讼或仲裁程序终止,债务利息停止计算等。同时,重整期间管理人有权对重整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这在庭外重组中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些举措都将为债务人的继续生存和投资安全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有力保障。

3、降低投资成本。传统庭外重组,由于缺乏司法强制力,债务处理难度极大,负债剥离的比例往往较低甚至为零。相比之下,重整程序通过债权清偿方案,大幅削减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只要不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均有可能获得通过或裁定批准。所以相较于庭外重组,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预算。

4、债务清理更加彻底,降低投资风险。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通过债权申报,资产评估,尽职调查,财务审计等多种方式,对债务人的债务问题、资产价值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通过重整计划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回应解决,最大程度的降低了遗漏债务的风险,投资人可以更加直观且清晰的了解到债务人的全部状况,极大的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三)对政府的影响与价值

1、优化当地营商环境。本土企业的破产重整成功是当地政府、法院良好的府院联动的表现,体现了人民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展现了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心。

2、解决当地税收问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往往伴随严重的税务问题,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极大程度地解决了当地税务机关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四)对社会的影响与价值

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意味着企业重新恢复运行,使得一部分失业人群重新获得就业机会,解决了社会民生问题,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六保”的工作要求。



[] 韩长印《破产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31

[] 丁玉光、谭艳平《破产重整执行阶段招募投资人方式分析——以新飞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 2